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
全康環(huán)保:近日,浙江省住建廳辦公室公布《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本導則適用于縣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管控治理的管理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執(zhí)行。
關于征求《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建委(建設局),溫州和紹興市、縣(市、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guī)劃、建設、運行、報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進一步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廳組織編制了《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F征求各單位意見,請設區(qū)市收集匯總縣(市、區(qū))意見,有關單位直接反饋意見,于9月17日前報送我廳村鎮(zhèn)處。
聯系人:邱亦東 聯系電話:0571-81050831
郵箱:13695702808@163.com
地址:杭州市拱墅區(qū)密渡橋路51-1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村鎮(zhèn)建設處
附件: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全過程管理導則(征求意見稿).pdf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附錄)(征求意見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
(征求意見稿)
前 言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深化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美麗浙江的決策部署,切實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提高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導則。導則主要包括責任主體、管理分類、基礎資料、規(guī)劃計劃、復核勘測、立項招標、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jiān)理、項目驗收、運行維護、運行評價、運維移交、水質檢測、設施報廢、治理咨詢、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考核、應急管理、創(chuàng)新推廣、信息系統等內容。
本導則為首次發(fā)布。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指導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XXX 負責技術
解釋。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并將發(fā)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
XXX(地址:XXX),供修訂時參考。
本導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1 總則
1.1.1 為規(guī)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huán)境,制定本導則。
1.1.2 本導則適用于縣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管控治理的管理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執(zhí)行。
1.1.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導則的規(guī)定。
2 術語
2.1.1 全過程管理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guī)劃、建設、運行、報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1.2 運行評價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的分析、診斷和評價。
2.1.3 復核勘測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基礎資料的核對、勘察、測量等工作,主要包括農戶入戶調查、管線測繪、管道疏通、管道檢測、終端調查、地質勘察、地形測量等內容。
2.1.4 治理咨詢
協助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開展的咨詢服務。
2.1.5 運維移交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從前一家運維單位交接到后一家運維單位的過程。
2.1.6 設施報廢
由于無服務對象,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整體拆除并恢復原有土地功能的情況。
3 基本規(guī)定
3.1.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應貫徹執(zhí)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3.1.2 省、市相關管理部門應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的檢查、督察和指導工作。
3.1.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在執(zhí)行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
4 責任主體
4.1 縣級
4.1.1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4.1.2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實施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充分發(fā)揮“縣級站長”作用,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3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應監(jiān)督和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4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基礎資料、明確治理方式和范圍、編制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建設改造和標準化運維任務、委托檢測水質、下發(fā)問題整改通知單、明確廢棄物處置方案、組建縣級服務團、完善縣級農村生活污水監(jiān)管服務系統、按時報送工作推進情況等工作。
4.1.5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導、監(jiān)督工作。
4.2 鄉(xiāng)鎮(zhèn)(街道)
4.2.1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主體。
4.2.2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按照《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落實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充分發(fā)揮“鎮(zhèn)級站長”作用,監(jiān)督和指導負有運行維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日常維護工作。
4.2.3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摸底排查和填報處理設施基礎信息、落實處理設施新建改造項目、復核標準化運維評價、按時上報工作進展;排水戶接入協議的管理,包括接入協議的申請接收、審批及監(jiān)督;選配村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設項目。
4.3 村(居)委員會
4.3.1 村(居)委員會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落實主體。
4.3.2 村(居)委員會應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4.3.3 村(居)委員會應充分發(fā)揮“村級站長”作用、配合收集與復核基礎信息、協調與監(jiān)督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工程、監(jiān)督運維單位日常運維工作、制定村規(guī)民約、巡查處理設施和反饋問題等工作。
4.4 村民
4.4.1 村民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受益主體。
4.4.2 村民應自覺遵守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村規(guī)民約,負責接戶井以內的處理設施建造和運行維護,及時報告公共處理設施存在的問題。
4.4.3 村民不得將腌菜、釀酒、做豆腐等非經營性生產污水隨意排入集中污水處理終端。
4.4.4 擔任監(jiān)督員的村民,應配合監(jiān)理做好監(jiān)督工作并參加項目驗收。
4.5 排水戶
4.5.1 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fā)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縣(市、區(qū))對排水戶的管理要求,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簽訂農村生產經營排水戶污水接納處理協議(詳見附件 A)。
4.5.2 排水戶排放的生產經營污水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4.6 運維單位
4.6.1 運行維護單位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服務主體。
4.6.2 運維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基本條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基本條件建設。
4.6.3 運維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的有關要求,規(guī)范日常運維內容,開展水質自檢,做好處理設施的運維工作,提高運維服務水平。
4.6.4 運維單位原則上負責接戶井及以后的公共管道、處理終端等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4.6.5 運維單位應按照縣域運維廢棄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要求落實運維廢棄物處理處置。
4.7 建設相關單位
4.7.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關單位主要包括規(guī)劃、排查、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委托水質檢測、技術咨詢等單位。
4.7.2 建設相關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工程技術標準,按照合同要求,保質保量做好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
5 管理分類
5.1.1 農村生活污水管理可分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和城鎮(zhèn)污水治理管理;管理部門應列出管理范圍內村莊清單,管理范圍最小區(qū)域原則上為行政村。
5.1.2 縣域城鄉(xiāng)污水治理工作由不同部門管理時,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明確不同部門的管理范圍。
5.1.3 縣域城鄉(xiāng)污水治理工作由一個部門管理時,由其明確內部科室的管理范圍。
6 基礎資料
6.1.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礎資料包括基礎信息、處理設施建設資料和運維資料,具體內容和格式宜符合本導則附錄 B 和附錄 C 的要求。
6.1.2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基礎信息的填報和更新管理及處理設施建設前期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管理,督促指導處理設施施工資料和運維資料的收集整理、填報和保管。
6.1.3 建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處理設施施工資料。
6.1.4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基礎信息和處理設施運維資料的收集、核對、系統填報和更新管理。
6.1.5 村(居)委員會、村民、排水戶和運維單位應配合鄉(xiāng)鎮(zhèn)(街道)做好基礎信息相關工作。
6.1.6 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施工資料。
6.1.7 工程施工資料應符合縣(市、區(q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歸檔要求,至少應包括竣工圖,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質保材料和操作說明資料,功能性試驗,設備聯合試運轉,設施試運行等資料。
6.1.8 運維單位提供的運維資料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的規(guī)定。
6.1.9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礎資料應及時更新和完善,并按要求進行填報。
7 規(guī)劃計劃
7.1 規(guī)劃
7.1.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規(guī)劃需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復。
7.1.2 縣(市、區(qū))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門負責相關規(guī)劃編制具體管理工作,提供和協調解決編制相關規(guī)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協調明確相關規(guī)劃關鍵指標,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配合做好規(guī)劃編制。
7.1.3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提供相關規(guī)劃所需的本轄區(qū)基礎資料,對接明確相關指標、項目、資金估算等規(guī)劃內容,指導行政村做好資料收集填報。
7.1.4 村級組織負責做好相關資料收集填報。
7.1.5 規(guī)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關規(guī)劃編制的能力和經驗。
7.1.6 專項規(guī)劃應按照《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guī)劃編制導則(試行)》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編制,近期建設規(guī)劃應按照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guī)劃編制導則》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編制。
7.2 年度計劃
7.2.1 縣(市、區(qū))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門負責年度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上一年度 10 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年度計劃;本年度 3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實施計劃,落實項目清單及資金估算,并做好填報工作;協調、落實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項目計劃、基礎資料、復核勘測和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7.2.2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及時上報本轄區(qū)下一年度的年度計劃(建設改造和運維清單);及時確認年度實施計劃。
7.2.3 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實施計劃,應加強工程進度管理,試運行結束后應及時驗收,當年項目次年應完成驗收。
8 復核勘測
8.1 復核
8.1.1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復核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前所必需基礎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不具備復核能力時可委托第三方開展工作,復核成果應及時上傳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jiān)管服務系統更新基礎資料。
8.1.2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通過入戶調查、管道檢測、終端問題診斷等方式復核、更新和完善基礎資料。
8.1.3 委托第三方復核的單位應具備豐富的農村生活治理和調查工作經驗。
8.1.4 委托第三方復核時,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落實復核費用;當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充復核,額外產生費用由第三方復核單位承擔。
8.2 勘察測繪
8.2.1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需補充完善基礎資料的勘察測繪工作,及時上傳勘察測繪成果至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jiān)管服務系統并更新基礎資料。
8.2.2 勘察測繪工作內容可包括管線測量、管道疏通檢測、地質勘察、地形圖測繪等。
8.2.3 勘察測繪工作應委托具備相應專業(yè)資質和能力單位。
8.2.4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落實勘察測繪費用;當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充勘察測繪,額外產生費用由勘察測繪單位承擔。
8.2.5 勘察測繪工作成果應以報告形式體現。
9 立項招標
9.1 立項
9.1.1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按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實施計劃,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立項申請。
9.1.2 項目立項宜采用整縣或整鄉(xiāng)方式,結合道路、景觀、給水、燃氣、電力等村莊建設項目協同推進。
9.1.3 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可研報告編制所必須的基礎資料,資料清單應符合附錄D 的要求,基礎資料不滿足應組織必要的復核勘測。
9.1.4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具有工程咨詢資信證書的單位編制。
9.1.5 可研報告文件編制深度應符合附錄 E 的要求。
9.2 招標
9.2.1 縣(市、區(qū))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按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組織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招標管理。
9.2.2 必須招標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應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合理劃分標段,不得拆分行政村。
9.2.3 整縣整鄉(xiāng)推進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子項目由不同實施主體組織建設且該子項達不到必須招標要求時,可以不進行招標。
9.2.4 重要設備及材料嚴格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耗地、高耗材、高污染的落后技術產品;嚴格禁止使用無產品標準、無法定檢測報告、無產品合格證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9.2.5 運維單位和建設相關單位宜優(yōu)先選擇列入正面清單或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經驗的單位。
9.2.6 運維單位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基本條件》要求。
9.2.7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
9.2.8 項目咨詢單位宜具有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證書。